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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币卡电子盘犯罪类型、侦查难点及对策
  •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3 16:41:55  阅读:次 字体:【

  • 邮币卡电子盘犯罪类型、侦查难点及对策
    朱 冲 马新凝
        【摘要】 邮币卡电子盘业务作为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新型金融创新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但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和大量违法犯罪现象。通过分析违规发展中的漏洞和弊端,研判常见的犯罪手法,以及其衍生犯罪的主要形式和侦查难点,为全国范围内关闭邮币卡交易所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邮币卡电子盘犯罪证据体系信息研判
       1引言
       邮票、钱币、磁卡等收藏品作为艺术品投资市场的特殊门类,因同时具有使用、欣赏、收藏、投资等多种功能而深受广大群众喜爱。截至去年,全国共有线下邮币卡交易市场68个,从业人员近万人,年交易额近千亿元。一直以来,邮币卡市场受限于流通性问题和高昂的交易成本,相较与其他交易品种偏冷门,其内在财富价值未能有效挖掘。随着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邮币卡交易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以“邮币卡电子盘”的形式呈现。邮币卡电子盘作为艺术品金融的创新尝试,将金融的手段引入到艺术品领域,起到了艺术品与资本的对接桥梁作用。将原本分散于现货市场的各类邮币卡收藏品,集中挂牌分类托管上市,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及定价、交易,并通过网络平台省去传统中介费用和交易成本,达到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其低成本、高效率、更安全的标准化线上交易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小规模、小圈子、地摊式交易模式,打通了邮币卡市场的任督二脉,且集中交易模式规避了拆分交易的风险,大幅降低了艺术品的参与门槛并得到市场普遍认可,令艺术品走向平民化和大众化,有利于藏品的流通和价值发现,并让风投资本获得稳定的退出渠道。但由于邮币卡电子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在它火爆的市场行情背后,也存在不少乱象和较大的风险隐患,产生了诸如交易主体组织混乱、非法集资、兑付危机等一系列问题{1}。去年开始,国务院批设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要求全面关停各类邮币卡交易所,控制实际经营者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除了严厉打击此类刑事犯罪外,还要全力追赃,挽回投资者损失,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非法邮币卡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作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相关规定的这类交易模式,为何还能一直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屡禁不止,值得我们反思。
       2邮币卡电子盘主要犯罪类型分析
       2.1违法违规搭建电子交易所牟利
       尽管曾经从事邮币卡交易的交易所都声称受到“政府监管”“合法合规”,但依据的仅是各省、市级金融办同意文化产权交易所开展业务的批文,并未对邮币卡具体交易品种明确授权也无跟踪监管。在无外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文化交易所就难以平衡资本的逐利性与内部合规机制之间的关系,以文化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发出各类邮币卡金融产品开展线上买卖,并以低门槛招揽投资者投资,片面宣扬其高回报无风险,即投资者不但可以进行电子盘的炒作和买卖,还能随时进行实物的提货兑现。并选择性忽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任意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红线,被刻意误导而参与邮币卡交易的人越来越多,呈爆发式增长,一部分不具备从事邮币卡经营资质的人员看出其中监管漏洞,利用投资人对行业认识的盲区,借用或伪造交易所审批资质,违法开展邮币卡线下非法集资业务。由于此类非法经营的低门槛,交易所缺乏金融经营活动所必须的雄厚的资金基础和专业的技术团队,必然难以为继而短时间内纷纷倒闭,留下无辜的投资者求偿无门。
       2.2通过虚假类现货电子交易实施犯罪
       邮币卡类现货电子交易是以邮币卡市场流通的邮品钱币现货实物托管为交易基础,经行业专家评估审核,鉴定检测入库,然后把各类邮币卡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作为挂牌交易的标的。此外,文交所还包揽了藏品的收集、鉴定、托管、入库和交易等流通全流程,支持投资者申购、交易以及提取现货。一般新邮币卡产品发行上市由发行商提供产品并负责产品的推广,由承销商负责维护盘面的流动性,经纪商负责开发交易会员参与交易。邮币卡电子盘交易模式与股票市场类似,在交易制度方面,分为首发申购转让和现货所有权份额议价转让,对标股市的一二级市场交易;采用了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杠杆、保证金、T+0、强制平仓、每日无负债结算、连续竞价、匿名交易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此外还针对市场异常波动,设立了调整涨跌停幅度、临时停牌、暂停交易等风险控制制度{2}。这种交易模式与股市的区别在于其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公开发行的批准,并以互联网方式将融资项目公示以吸引投资者,文交所名义上是以对应的邮品钱币实物为依托进行邮币卡的线上交易,实际上随意发行,经常出现发行方、承销方和经纪商是同一家机构或关联机构的情况,更方便联手坐庄。人为扭曲邮币卡市场价格,目的就是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再操纵行情逆转价格暴跌,反复“收割”投资者。
       2.3合法交易所外包的“做市商”实施犯罪
       目前,我国各邮币卡交易所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广告收入等。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招揽投资者,或是出于活跃交易、多收佣金的目的,大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邮币卡交易所通过将部分交易品种外包给“做市商”的方式牟利。做市商既勾连交易所,又是控盘庄家,交易过程本质上是跟客户“对赌”关系。在对赌过程中,做市商利用该交易所提供的后台数据,随时了解客户的资金额、持仓量、交易明细、出入金等状况。部分交易所还为发行商提供若干个自然人账户,用于维护市场流动性。先通过设法垄断现货市场资源,人为造成“一票难求”的假象。再通过虚拟账户或主力账户利用其资金优势,控制电子平台交易曲线,通过技术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反向操纵价格影响行情走势。更有甚者,会与外面庄家勾结联合操控市场直接注入虚拟资金参与交易,从而不仅可以形成盘面上交投两旺的景象,更可获得倾覆式的对赌收益{3}。最后做市商与交易所按照事先约定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利润再与其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还有部分邮币卡平台通过高返点的合作模式,推动旗下的各级会员单位诱骗忽悠客户入市并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为获得高额的返点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劝诱客户频繁操作甚至直接代理客户操作,轻易导致客户本金迅速缩水。各涉罪主体在分配完约定收益后往往又会去复制发行下一个产品,受到巨大伤害的永远是普通投资者。
       2.4交易所非法开展融资融货业务
       融资融货业务,是指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交易所为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并在约定时间卖货还款。该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后被各大文交所借鉴,在从事邮币卡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或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业务,从市场中介异化为具备信用担保、吸储放贷功能的信用中介平台。违规自融的邮币卡交易所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发放借款标的而不会关注约定日兑付的还款压力。其主要模式是交易所以“xx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为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背书,其委托方为邮币卡现货购买方,受托方则是“xx宝”投资者,投资者购买“xx宝”理财产品,即为委托方垫付资金,委托方按约给投资者利息,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卖出邮币卡偿还本金。面对畸高的收益率和交易所的夸大宣传,多数投资人是全仓投入,更有甚者利用信用卡套现或是将房产进行抵押投资,引发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随着各文交所的资金链出现断裂,继而出现歇业整顿、提现困难、挤兑、倒闭甚至是恶意跑路等情况,这些“xx宝”也跟着出现兑付危机,牵涉遍布各省的众多投资者和海量资金。抗风险心理不成熟的投资者便会通过集体维权、集体上访、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引起当地政府关注以求挽回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邮币卡交易所以融资融货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使金融风险波及到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2.5犯罪组织传销化,恶意诱导投资者
       当传销组织遭遇邮币卡,这当中产生的化学反应更加激烈,几乎将普通投资者拖入深渊。过往主要通过授课、洗脑后“卖东西”发展下线,现在主要利用QQ、微信、直播网站的股票交流群,或与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合作,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将交易所网址排列在用户搜索结果的头几位,以吸引人气诱惑投资者“入门”。主要套路就是业务员先从嘘寒问暖“关心”开始,初始的抵触心理消失后安排“老师”指导操作,“老师”会先免费讲解炒股技术分析,随后推荐起无风险高利润的邮币卡交易,并把初步动心的、受蒙骗投资者拉入其控制的邮币卡交易群。由于邮币卡电子盘跟股票在交易软件上相似,上手较容易,且经常有操盘手截图晒单暴利诱惑,反复诱惑投资者入局。一般新入门的投资者开始会很容易盈利,随后“老师”会鼓励乘胜追击不断加仓,但紧接着必然是连续跌停血本无归。此种传销骗局按成型“套路”“流水线”操作,产品从经济道具变成了“人”,只要组织往下发展,控制的“人”越来越多,自己就能出头。且组织裂变极快,人员一旦发展到100人,就一分为二,各领50人觅地继续发展。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发现一些传统聚集式传销组织已经与邮币卡犯罪相结合质变为涉黑暴力犯罪组织。他们通过诈骗和强力洗脑等方式迅速将受害人控制并培养成犯罪“工具”,“传销组织”成为他们掩盖涉黑涉恶的外衣。
       3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犯罪的侦查难点
       3.1早期发现犯罪线索难
       邮币卡犯罪嫌疑人通常隐蔽在虚拟网络空间内,其网站服务器经常是异地托管、远程操作,通过会员号和密码管理邮币卡诈骗网络,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互动较为隐蔽,一般新加入者必须熟人引荐,在网站的管理页面仅显示该成员的直接上线和下线,成员之间沟通隐匿真实姓名仅使用假名和代号,难以形成清晰完整的关系脉络及获利图,对调查犯罪组织骨干分子及其违法所得造成障碍。交易所经营者和投资人经常是素未谋面,没有直接的接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都不被受害人所知悉,导致邮币卡犯罪嫌疑人有心理优越感和缺乏罪恶感,加之公开性和利诱性的原因,使该类犯罪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吸纳大量资金,进一步放大了互联网犯罪的效应。因为邮币卡交易犯罪不同于其他的传统刑事犯罪如杀人、强奸等有明显的反社会反道德的特征,群众对此类犯罪的了解程度并不深,防范意识不强,其中所蕴含的技术含量非常高,被害人难以察觉,即使发现了或部分怀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投资存在风险为由进行推脱,使受害人自认理亏,欺骗性隐蔽性极强。
       3.2交易类型复杂、识别难
       邮币卡交易犯罪从交易类型上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
       (1)违规展业型。即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邮币卡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邮币卡企业。这一类型识别的难点在于比较常见,筛查难度大。邮币卡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动辄以亿万计,多账户间交易、小额多次交易在浩瀚的数据中逐渐被湮没,非法交易容易与正常合规交易混在一起,很难一一识别。
       (2)欺诈型。是指邮币卡经营企业突破自身中介职能,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邮币卡业务、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违法行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邮币卡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财经信息获取渠道集中化的今天,由邮币卡犯罪分子控制的市场信息可以随时随地且更为精准地“投放”给邮币卡投资者。信息联通的便捷使得相关犯罪的信息效率干扰行为更为“效率化”,可以直接影响到邮币卡投资者对资产配置的决策判断。侦查机关如果不经营案件进入内部“圈子”,很难发现其中犯罪逻辑涉罪构成。
       (3)洗钱型。即利用邮币卡交易形式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各交易所利用监管漏洞和通信技术的优势,积极将各种热钱吸引到自身交易平台上来,而对金钱背后的属性不予理会或是视而不见。纵容犯罪嫌疑人只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图片和手机号码即可注册账号,身份证件的真伪和与手机号码的一致性缺乏现场审验等针对性措施。利用邮币卡平台资金的数字化特征,将资金周转于各种平台业务之间,在真假交易中实现了对犯罪收益的漂白隐匿。而这一连串的交易动作,在邮币卡平台的交易记录中以无痕形式完成。相比利用网上银行等形式进行的诸如洗钱、偷逃税款等犯罪行为,更为便利。他们往往通过个人网银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经过循环往复的资金周转与交易动作,大额资金在多个账户中被打散,最终再通过类似的方式将犯罪收益汇总,实现对犯罪收益的漂洗过程{4}。
       由于邮币卡的发行交易和违法认定的程序和环节比较复杂,在相关的信息公布(财产损失)之前,非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了解到相关的信息,更无法获得相关的数据,当然也很难甄别每个交易程序的虚实,所以就很难事先察觉其行为是否涉罪。犯罪嫌疑人(机构)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其中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虚构事实,使被害人对平台运作模式、交易真实情况、资金流向等信息一无所知或者以假乱真。这种不对称性,也使得公安机关面临发现难、初查难、预警难、防范难等事实认定难题,难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打击与保护的界限。
       3.3侦查协作与跨部门配合压力大,查办难度大
        因为邮币卡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专业技术性,公安机关对邮币卡犯罪的办案经验还十分缺乏,对邮币卡的交易、监管和具体的操作流程都不是很熟悉,对打击邮币卡犯罪也缺乏应有的经验和信心,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邮币卡犯罪案件的惩处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方面,基本由证监行政稽查协调地方政府处理,通过经侦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此外,各部门基于职权、利益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侦办邮币卡犯罪案件时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侦查取证方面的协作配合上存在沟壑。随着邮币卡犯罪地域场所扩大化,衍生了特定的邮币卡跨地域犯罪形式,使得侦办此类案件普遍出现了管辖问题上的障碍,对相关刑法规范(包括各种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理解上的差异也形成了法律适用疑难。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各地已判决案件可发现,相似案情出现了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章的十几个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对邮币卡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之前,其主要涉罪罪名和量刑基准仍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也存在一些已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人因为行政未认定问题未受到相应制裁和惩罚,导致部分严重的刑事犯罪最后仅给予了一般的行政处罚,这就更加纵容了邮币卡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在邮币卡犯罪案件侦办上缺少权威性,陷入案件受理难、取证难、查处难的境地。
       3.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彻底打击难度大
       在邮币卡交易犯罪案件中,托市、保市、护市的现象十分严重。目前,邮币卡交易平台是由商务部或省级政府批准成立,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在各省金融管理办公室备案。尽管各主管部门在批复同意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交易时都强调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但这只是示范性原则。不同语境、不同价值立场形成的主观性,对此原则解读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明确的惩处机制而使其难以落实。邮币卡交易所事实上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财税来源,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地方行政权力过多地干涉了有关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于严重的、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仅作为一般行政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地方行政权力过多的干涉,使此类案件的侦查受到了严重阻碍,无论在案件定性和取证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助长了邮币卡犯罪的猖獗。
       3.5取证难度大
       邮币卡交易犯罪具有隐蔽性、科技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其犯罪主体利用手机、电邮甚至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联系、交流、操纵,一般情况下很难留下相关的证据,使邮币卡犯罪案件的证据相较一般刑事案件更具有分散性和易失性。此外,因为交易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放,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立即删除或篡改其在互联网中进行过的操作记录,或通过技术手段隐瞒或篡改自己在互联网中的身份,企图不留下电子证据,且存在犯罪嫌疑人定期删除投资者交易记录甚至修改交易数据、隐匿销毁账簿等情形,犯罪痕迹很容易被掩盖。加之邮币卡平台提供商或网络系统维护工程师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同时,将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反作用于平台本身,通过数据信息的反复处理和大量无关数据信息的堆砌,使电子化的犯罪证据得以掩藏在其中,为邮币卡犯罪逃避打击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案件的取证、认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障碍和困难,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无论是对侦查工作人员还是被侵害的投资者的信心都是一种打击{5}。
       4邮币卡电子盘犯罪的侦查对策
       4.1主动出击,抓住战机及时突破
       在惩治邮币卡电子盘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不能仅仅消极扮演事后追查惩处的角色,而是要提前预警。明确相关市场行为的底线,使市场主体主动将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网监部门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数据的挖掘技术,对网上痕迹进行跟踪排查,在海量公开数据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证据。通过对网络舆情和邮币卡交易所后台数据的分析整合,锁定潜在的邮币卡犯罪。在锁定侦查目标后,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由案到人的侦查思路,对存在可疑交易、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一步追踪分析,筛查出重点的交易数据、交易双方信息,及时在网上对账户信息作出预警并标示风险级别,实现对账户信息的秘密监控。通过公安网内部的SIS系统、警务云、各类情报数据库,核实可疑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针对性地对与该账户注册身份有关系的亲戚、朋友圈进行限缩式排查,进一步确定账户的真实注册身份信息,实现从数据流到账户信息再到真实自然人的查证模式。对立案后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先行拘传或拘留对其进行讯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办公场所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搜查目标包括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机支付记录、OA系统等电子数据;投资合同、宣传培训资料、资金收付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物证书证,尽可能从中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对涉案资金账户及时扣押、冻结,避免资金非法转移。
       4.2根据案情,优化侦查途径
       (1)对犯罪嫌疑人的邮币卡账户、资金情况、交易记录查对比较进行侦查。由于邮币卡主要实行电子化交易,每一笔交易都会形成交易记录储存在电脑里,而且很难自行篡改、销毁。因此要仔细核查电子交易记录,从中发现规律,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对账户、资金情况、交易记录的查对比较,主要包括抽查法、详查法、核对法、分析法,在通过计算机进行分析、对比、核查时,侦查人员要注意是否有从业的内部人员对电脑的存储数据有所篡改的可能,一旦发现疑点,马上通知刑技人员对相关数据技术复原,弄清真实的交易情况和账目。
       (2)在办理现行案件时深查细究,深挖余罪.对于邮币卡案件的介入,经侦部门通常是被动介入的,受案线索主要来自于各类举报、控告或群众报案。可通过现行案件的办理,充分地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例如:对注册账户身份的严格把关和准确审核,即时追踪交易过程;通过跟踪监控资金的流向,确定中间环节的涉案性质;控制有关人员的通信设备,查出有关人员的行踪和涉案财物的去向;通过案件串并,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对一些重点邮币卡企业以及可疑用户有计划地构建阵地控制网络、布建秘密力量、物建刑事特情人员,积极主动且隐秘地掌握他们违法交易行为,通过情报经营发现其中的犯罪线索,在受害人发觉之前或受害涉众面迅速扩大之前先发制人,提高精确打击能力。尽管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案情应保密,但邮币卡案件涉众面大、传播速度快,因此有必要适时适度公开案情,避免社会危害蔓延,挽回不必要的社会经济损失{6}。
       4.3依托高新信息技术,合法、及时、完整地收集电子证据
       邮币卡交易案件中电子证据是关键。要加强对电子数据勘验收集、提取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审查。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时,一般都要先进行拷贝、摄像、查封、扣押与公证,有时候需要用到解密、数据恢复等手段。同时要及时提取有关的交易明细资料,以防被篡改、转移、销毁。在对云存储电子数据等新类型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审查时,要高度重视数据完整性、程序合规性等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在提取前可会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制定科学合法的提取方案。同时,把信息技术的应用灵活与经侦工作相融合,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电脑对比、网上查询、预警追逃等高科技侦查手段的效用,研究建立邮币卡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邮币卡交易总体情况,筛选出涉嫌邮币卡交易犯罪的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对高度疑似邮币卡违法交易立案侦查。通过高新技术手段,提高邮币卡交易犯罪证据的发现效率和对电子证据及时提取、固定、保全及恢复能力,减少侦查工作盲目性,提高办案效率{7}。
       4.4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针对邮币卡交易犯罪的地域场所扩大化,要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开放性的协作体系。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震慑。
       (1)要加强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凝聚力,构建以经侦主导、网安协作下的警务一线监管模式,协作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链条进行控制、固定,实现对邮币卡犯罪的快速反应和精准打击。健全部门间证据和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交换共享机制,对邮币卡网上交易数据实行大额交易数据报备机制和备付金账户异常提存的报警联动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办理。
       (2)加强与证监会稽查部门的协作,强化稽查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涉邮币卡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与证券稽查部门定期交流情况。由于邮币卡交易犯罪案件立案前要由邮币卡稽查部门对其行政违法性认定,确认构成刑事案件后才移交经侦部门进行侦查。看上去程序不多,但实际操作也是十分烦复。且在证监会稽查部门将案件及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之前,已对案件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而且有些证据内容格式完备,可以直接附卷。这时要舍弃狭隘心理,以大局为重,积极主动交流和协商,听取对方对案情的分析和建议,完善侦查思路,对案件准确定性量刑。稽查机关也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善于利用账单分析、话单分析、手机取证等信息手段,充分借助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勘验鉴定等方面的优势,提升调查取证能力,不断提高查办邮币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8}。
       (3)加强与央行、纪监、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依靠对账户的集中监测和对资金的严格管理,实现对邮币卡交易的常态化监测和精准监管。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构建邮币卡平台后台数据全系统接入机制,透过表面判定其交易行为本质属性,根据行为实质确定相应的监管要求和行为规则。督查各交易所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收益邮币卡产品,对严重超出市场正常行情的畸高回报率和滥发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要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加大跨境跨市监管力度。跨国跨境的邮币卡交易犯罪已经屡见不鲜,单靠某个国家证监部门和侦查机关难以为继,需要各国在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域外调查取证、移送证据材料、跨境追缉、引渡嫌疑人、追缴犯罪收益赃款等方面提供相互的协作与帮助,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效果。
       4.5创新执法模式,注重案件统筹协调推进
       由于邮币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人群体十分关注案件处理。要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依法妥善处理涉邮币卡重大敏感问题,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鼓励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危害结果、主观过错、涉案数额等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做到罪责适应、罚当其罪,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各级侦查机关要按照“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辖区内案件,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推进办案工作,主办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向其他地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当发现涉及其他地区重要案件证据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应机关,做好依法移送工作。确保辖区内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平衡统一,防止出现责任轻重“倒挂”的现象。要加强与地方金融办及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信访等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情要及时报告。
       4.6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打击防范并重
       文化商品的收藏、买卖本身就非常专业、真假难分、优次难辨,从我国邮币卡市场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对邮币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还比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投资者将邮币卡市场当做投机市场,很多入场者都具有赌博心理,总是希望一朝发迹。他们希望抓住一次机会,让自己一本万利,一旦在市场交易中获利,多半会被胜利冲昏头脑,频频加单,恨不得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押到交易市场上去。当在市场交易中失利时,他们常常不惜背水一战,把资金全部投在这个市场上,失去应有的投资理性,且集中连续竞价、T+0等交易模式也刺激投资者反复交易、过度交易。因此,应提高邮币卡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以“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要知晓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投资者只有在了解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邮币卡案件投资人诉求复杂多样,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要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争取投资人的理解与支持。侦办部门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涉案动态信息,认真开展案件周边风险预警评估工作,周密制定处置预案,并落实责任到人,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邮币卡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5结语
       邮币卡电子盘作为现货金融欺诈的最新变种,还处在鼓励合法打击非法政策监管的彷徨期,缺少行业自律和行政规范。虽然也有严厉的立法来打击和防范邮币卡欺诈交易行为,但是涉邮币卡类案件还是高发频发,可见邮币卡犯罪的巨大利益诱惑和监管难度之大。我们相信,通过各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对邮币卡交易的监管手段、侦查手段和行政规制的不断完善,一定能扭转、纠正邮币卡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发挥邮币卡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的积极意义。
      
     【注释】
     【参考文献】 {1}于志刚,于冲.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3-127.
      {2}孟庆丰,陈国庆,孙茂利.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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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朱冲,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