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作为一种服务型犯罪,为 经济犯罪、电信诈骗、走私、贩毒、网络赌博、恐怖活动等提供 资金划转 、支付结算等服务,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更 危害了国际经济安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世界各国执 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 时代的到来,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逐步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 的新态势,新的犯罪态势和新的时代发展也在倒逼侦查模式 的转变,当前,“大数据”已成为一个热名词 ,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都在加快推行“大数据”建设 。在这种大数据背景下 ,侦查 人员适当转变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也很有必要。
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及其传统侦查模式
( 一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概述
洗钱通常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通过一系列手 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洗钱是一个外来词,一般是指行为人 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手段将自己或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经 济收益进行伪装,使之看起来合法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让 “非法财产合法化”、“把黑钱洗白”。 我国刑法上的洗钱犯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 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 来源与性质的行为[1]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2005 年)》 提到:中国的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 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 。报告中也对“地下钱庄”作了界定, 即“地下钱庄”是一 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 ,游离于金融监管 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 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 、资金存储及 借 贷 等 非 法 金融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2009 年)》将“通过地 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列为 中 国 洗 钱 犯 罪 的 主 要类型之一[3] 。笔者认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就是通过地下钱 庄对违法资金、非法财产进行掩饰、转移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传统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是指对刑事案件侦查方法、过程、活动规律的概括、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反映不同刑事案件侦查规律的有效 侦查方式[4] 。就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而言,传统的侦查模式就是 侦查人员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线索或是已抓获的嫌疑人 的口供进行摸排、研判,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再根据相关线索 确定相关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这是一种 在线索与口供驱动下的回溯型侦查模式, 侦查人员得到线索 后集中独立侦办,偏重于事后侦查打击,着重于个案侦破,以 案论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这种侦查模式也凸显 出一定的局限性。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 一 )线索来源渠道较为狭窄
在以往的侦查过程中,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线索来 源渠道较为狭窄,很难将地下钱庄团伙一网打尽。现如今,地 下钱庄成员的反侦查意识极强,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洗钱行为, 很难被监管机关发现,这便导致案件在线索来源上就受到阻 力,也给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增添了难度。并且,洗钱犯罪 作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而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没有被 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很难去主动发现线索,只能依靠银行金 融机构的报送材料。
(二)以个案侦查为主,难以串并关联
在以往侦办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大多 以案论案,以个案侦查为主,很少总结犯罪特征规律,很难将 嫌疑人员和嫌疑案件进行串并,这也就出现了地下钱庄“打一 枪换 一地”的现象 ,也正因如此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涉及区 域正在逐渐扩延,即使每年都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但是 每年都有这类犯罪发生,不能“斩草除根”。
(三)以回溯型侦查为主,具有滞后性
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往往是以回溯型侦查为主。 这种回溯型侦查即为在案件发现后, 侦查人员依靠线索和报 案信息才开始侦查,根据人员、资金等信息倒查犯罪相关人员 及行为事实,挖掘犯罪信息的侦查方法。这种回溯型侦查模 式,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当地下钱庄相关人员被警方发现后,会想方设法快速转移 资金、销毁证据,这样,等到侦查人员费尽周折查到有用信息 时,资金早已转移、证据也早已销毁。
(四)人力密集式侦查,侦查效率低下
在以前, 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需要运用较大的警力。 洗钱犯罪作为将非法资金合法化的一项犯罪而言,它的行为过程必将伴随着大量资金的进出,地下钱庄又作为一种团伙 成员众多的非法组织而言,在其进行洗钱犯罪的过程中也将 涉及许多人员参与,查明资金数额、涉案人员数量、人员关系、 内部组织结构等信息、打击地下钱庄组织团伙这一系列的侦 查活动都需要大量警力的支持和投入。并且,由于技术、财力 等各方面的局限,侦查人员只能就发生的个案单独进行分析、 研判,侦破完后不善于总结规律,很难形成打击地下钱庄洗钱 犯罪的长效侦查机制,每当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就意味着公安 机关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侦破。
三 、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
( 一 )大数据的概述
“大数据”的概念最早源于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 ,但 其实“大数据”早已开始在军事 、金融 、通讯 、环境生态 、医疗等 行业进行应用,只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大数据”逐渐进 入大众视野。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数据”处于一个不断 膨胀的状态,尽管我们仍然处于大数据时代的初级阶段,但它 仍具有数据体量大、数据类型多、数据处理快等特点,这些特 点为利用大数据指导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侦查提供了可行 性。2012 年,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式提出了智慧城市的建设理 念,智慧公安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某些发达地区的公安机 关利用之前“互联网+”的基础 ,开始构建以“大 数 据 ”为 基 础 的公安大数据应用,它极大地创新了公安警务信息管控新模 式,并且在警务预测与犯罪防范方面表现优异。
在公安警务信息管控新模式中,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 经济犯罪的侦查,至今仍是公安部门关注研究的热点。有学 者提出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 挖掘 、知识管理等为技术支撑,以公安信息化为核心,通过互 联化 、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促进公安系统各个功能模块高 度集成、协调运作,实现警务信息“强度整合 、高度共享 、深度 应用”之目标的警务发展新理念和新模式[5] 。笔者认为,大数 据时代下的管控新模式是在“互联网+”的 基 础 上 ,围 绕 公 安 信息化建设,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将现代警务模式与高 科技手段相结合,以综合研判为核心,把海量的数据进行高度 汇集,打破信息壁垒,共享数据资源,联通业务部门,促进公安 机关各部门协同运作,实现警务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 、高效化的一种新理念。究其本质就是将科技的力量融入 公安工作中,让公安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转变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必要性
1. 严峻的犯罪形势要求侦查模式转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兴起,地下钱庄洗钱犯 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具体表现在以下五方面:其一,地下钱 庄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公安部数据统计,在2015 年以前,平均每年50 起左右,2015 年以来,基本每年都在两 三百起以上。其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规模持续扩大;地下钱 庄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巨大,累计交易总量动辄几十亿、上百 亿,有时甚至上千亿的钱庄都有。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在违法 资金转移过程中不单单依靠一个地下钱庄完成洗钱,而是涉及若干个地下钱庄相互勾连,相互串联,参与犯罪的人数逐年 增多。其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涉及地区逐渐蔓延;地下钱庄 洗钱犯罪呈现出从一地向多省扩展、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 欠发达地区延伸的现象,并且,涉及的国境外国家日益增多。 其四,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成员分工明确且专业;传统的地下钱 庄中,内部成员多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 之上,运营模式也多以家族式呈现,现如今,许多地下钱庄为 了其业务发展的需要,都会招募一些具有金融、会计等专业的 员工,其内部分工极其明确,团伙之间也相对独立,反侦查意 识极强。最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手法日益翻新;随着互联网 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手法也日益翻新。 根据网上公布的一些案例来看,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转移时,已 由原来传统的现金交易转变为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新支付工具,也会使用代理服务器,浮动IP 地址等进行网络 操作,这样让公安机关很难发现其犯罪行为,也很难查找搜集 犯罪证据。如此复杂严峻的犯罪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犯 罪的侦查模式要尽快进行转变,以有效应对犯罪的新变化、趁 早进行打击防范。
2. 大数据建设推动侦查模式转变
在当今这个大数据、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全国各地公安 机关都在加快进行大数据建设。例如,上海市公安局推出“智 慧大脑”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帮助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多起 案件、甚至还能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浙江省公安机关先是开 启了以“数据大整合、大融合、大应用”为标志的“智慧公安”建 设,之后又提出了“云上公安 、智能防控”的战略 ,旨在实现公安云环境下的警务工作新形态,主动预测预警预防,推动警务 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的变革[6];湖南省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建设 中提出“4+X 中心”的警务模式,其中“4”指要求全省各地公安 机关必须建立侦查实战中心、情报指挥中心、治安防控中心和 新闻舆情中心,“X” 指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自身业务需要 进行可选性建设,这也就标志着湖南公安正朝着智慧化方向 发展[7];深圳公安在大数据建设中,着力研究“立 体 化 防 控 体 系”,深圳经侦也在原有的“经纶系统”的基础上 ,自主研发了 集风险感知、预警、处置“三位 一 体”的“深融系统”平台 ,此平 台自正式上线以来,发布相关风向提示602 万余次,提醒群众 152 万余人次,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率[8]。 大数据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警务模式也正面临着创新改 革,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已成为警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刑 事案件的侦查模式在此潮流下即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就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而言,其侦查模式在大数据建设的推动下 也发生着悄然转变。
四、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方向
( 一 )由回溯型侦查向预判型侦查转变
在以往的侦查模式下,发现线索后,能有效打击地下钱庄 洗钱犯罪是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最终目的。在大数据背 景下,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感知 等技术实施对地下钱庄的精准打击,确保案件侦破的快速性 和准确性,保证把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打击到位;还可以通 过大数据预警分析技术构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智能防控体 系,提前预估、预判此类犯罪的动态,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这样,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从回溯型侦查转变为预 判式侦查,也实现了精准打击犯罪,智能预防犯罪的目标,也 提升了案件侦查的前瞻性,做到“打早打小”。 例如,2014 年,浙江警方引入大数据分析方法,侦办了一起涉及非法跨境转 移资金逾千亿元的重大案件,破获了这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 金额高达4100 亿元的特大地下钱庄案。
(二)由个案侦破式向类罪分析式侦查转变
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公安机关的线索往往来源于银 行机构,然后根据银行机构的可疑线索进行侦查,锁定犯罪嫌 疑人,前期,每当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后,侦查人 员可以总结提取案件的特征: 如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上游犯罪 的行为特征、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特征、人员特征、组织结构 特征等,根据这些特征要素,构建关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行 为模型,自动梳理账户信息、主体信息、资金关系图、主体身份关系图、股权关系图、团伙关系、钱庄类型关系图等,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对人员进行画像、对案件进行集成串并,能大幅度 提升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行为只有通过案 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完成,让大批量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为公 安机关节省了警力,降低了侦查成本。这样,每当发生类似案 件时 ,可以将已侦查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输入到数据库进 行分析比对,从而发现与之相关的信息,大大提高侦查效率。
(三)由线索口供驱动型侦查向数据引领型侦查转变
洗钱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洗钱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犯罪时,往往依靠于线索,其线索来源有 两个:一个是人民银行移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一个是通过已抓 获的嫌疑人员的口供获取线索进行摸排。在得到线索后,侦查 人员便针对这一线索进行假设推导, 寻求相应的证据进行验 证,如果银行部门不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侦办中途线索中断,那 么案件侦办将很难进行下去。在以嫌疑人口供为中心展开侦 查活动时,会将口供作为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但是,在地下钱 庄洗钱犯罪案件中,地下钱庄内部成员往往以亲缘关系为纽 带,并且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他们会选择权衡,即使抓获了 有关嫌疑人员, 也很难从他们口中问出其他相关的信息,这 样,也就会出现团伙“打不净”的现象 。如果过分依赖其他部门 所提供的可疑线索和嫌疑人的口供,在此驱动下,侦查活动便 将受到制约,并且侦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也取决 于这些线索或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在大数据背景下,侦 查人员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对高危群体和行业进行全方位监 测,根据相关数据信息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轨迹刻画,犯罪事实 也将一目了然,这种数据引领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 侦查的宽度和广度;由于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通过数据来引 领侦查活动也将会实现“零口供办案”的效果 ,即使已抓获的 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与其相关的数据 深挖信息,最终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四)由被动式侦查向主动式侦查转变
在大数据背景下,各类案件信息都会输入到一个数据库 中,公安机关可以将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高发地区、高危人员、 重点机构通过一个大数据平台进行标记,若标记出现任何异 常,平台便会自动预警通知或推送给相关民警,通过异常数据 预警,来引领侦查人员主动参与案件侦查和打击犯罪之中,由 原来的被动式侦查转变为主动式侦查,做到了“早发现 、早预 防 、早打击”。
(五)由独立型侦查向关联型侦查转变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案件与案件之间相对独立,每个案件 都有各自的负责侦查人员办理,这种情况下,很难将不同种类 的案件关联起来。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依靠“公安云”、大数据技术 、情报信息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等科技手段和 系统平台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如案件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出行信息 、家庭成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然后对这些信息 进行筛选、关联、研判,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总 会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嫌疑人相关信息的提取,刻画嫌疑人 的行为轨迹,就能发现与之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并且,在大数 据背景下,通过犯罪监测预警平台可以将案件与案件之间关 联起来,在监测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还能发现彼类犯罪的存在, 这样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中便能一举两得甚至多得,这 样各类不同的案件不再是独立的孤岛, 大数据像桥梁一样将 各个案件串联在一起,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就会形成 自发性关联的侦查行为。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相关联的犯罪 除上游犯罪的几种外,还有银行卡类的犯罪,因此在侦查这些 犯罪的同时,也会有意外的收获。例如,在2018 年初,广东省 公安厅经侦局在对打击银行卡犯罪检测模块进行监测时,发 现多张银行卡在同一时间段存在被盗刷的现象,涉案金额巨 大,随后通过系统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同时利用多维度数据 进行分析拓展,深挖线索,查获一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累计 涉案金额近1 千万元,办案民警在此基础上顺藤摸瓜对涉案 账户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延伸甄别出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 线索,发现并打掉了一个涉嫌为黑恶势力团伙洗钱、转移资金 及提供非法汇兑服务的地下钱庄[9]。这就是由一个银行卡犯罪 关联出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
五、结语
作为一 门新型产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势不可挡,面对 不断变化的经济犯罪形态,传统的侦查模式已暴露出诸多局 限性,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亟须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打破传 统侦查模式存在的局限性,进而探索出新的侦查模式。大数据 的发展旨在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使公 安数据充分高效利用,这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转 变提供了条件。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需要审时度势,充 分利用时代便利,积极重视侦查模式的转型与完善,实现对地 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与防范,才能更好地肩负起维护 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