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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2 10:00:38  阅读:次 字体:【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7月12日 公经金融[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向我局反映,在工作中遇到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为此,我局汇总相关情况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能否累加计算金额问题。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关于恶意透支中银行催收的法律认定问题。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欠大还小”能否构成恶意透支问题。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